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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制度

2015/4/16 13:29:20 人评论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制度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制度


一、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是保证党员质量,壮大党的组织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的前提和基础,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组织部门每年都要制订相应计划报支部同意后组织实施,组织部门和各党支部及有关的责任人员要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

三、党支部组织部门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和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包括:申请入党人的入党申请书,党小组(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意见,支委会审查同意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支委会定期考察形成的材料,支委会讨论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的决议等。

党支部应建立申请入党人登记表。

支委会收到申请入党人书面入党申请,由组织委员登记并报党委组织部门。

四、党积极分子由党小组或团组织推荐。对初次申请入党的人,支委会应在收到其书面申请一个月内,交由该申请入党人行政单位所在党小组征求意见,党小组讨论认为该申请入党人可以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应向支委会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党小组经讨论认为申请入党人暂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应当将理由报告支委会。,以后一般每半年再讨论一次,对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应及时提出推荐意见。

五、学校团组织应当把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团委每年至少研究两次,对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优秀团员。可以直接向有关党支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六、支委会对党小组或校团委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

支委会审查同意申请入党人作为党积极分子,应当将支委审查意见拟定的培养联系人名单,连同党小组(校团委)的推荐意见。报送党委,经党委审核同意后,发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七、《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由支部组织委员和培养联系人负责填写,报党支部组织部门审定并存入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前,支委会应责成专人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针对他的表现,肯定成绩,提出不足,提出明确要求;关告知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其间和方式,告知党组织指定的他的培养联系人。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和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八、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由支委会指派两名,熟悉党的其本知识,且具有较好政治理论水平的正式党员担任。

支委会在指定培养联系人时,应当适当考虑便于培养联系人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九、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严格按照《细则》第六,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

党支部每年安排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党支部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一切有意义的活动,支委会还应当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特点和条件,分配其一定的社会工作,为其提供接受锻炼和考察的机会。

十、党支部要认真执行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考察一次的制度,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在一个时期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的完成党组织交给任务的情况等。考察的主要方法是:征求入党积极分子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党小组和其他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集体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入党培养联系人的介绍。

考察应形成书面材料,经支委会审定后报党组织部门存入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十一、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对培养对象在培养过程中的表现进行一次小结,经党小组讨论通过后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十二、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培养联系人和党小组应当根据其表现情况提出继续培养或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对培养对象降低和党小组认为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应当履行《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并征得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十三、对发展对象的政审和培训按照《细则》第十、十一条规定进行。其中,对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以及其它需要函调、外调的审查,长期集中培养,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综合性的政审材料由党支部负责,综合政审材料必须经过支委会通过。

十四、入党积极分子调出我校,所在党支部应写出鉴定及培养教育意见,交由党委组织连同入党积极分子档案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入党积极分子从外单位调入我校,党委组织部门在收到原单位党组织转来的有关材料后,应立即通知有关党支部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对在原单位已列为发展对象的,须经过半年以上考察,方可吸收其入党。

十五、申请入党人在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期间,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支委会应及时做出结论性意见,终止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由于申请入党人个人原因,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间断满六个月的,一般不再为入党积极分子。

支委会确定申请入党人不再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在党内公布,并书面报党支部组织部门备案。

十六、本制度由党支部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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